释义 |
法律分析: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下列比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经济损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 (2)经济损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 (3)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30%进行赔偿; (4)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5~20%赔偿。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