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一般属于非法放贷。非法放贷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放贷组织人员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 (二)吸收他人资金用于放贷的; (三)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放贷的; (四)明知贷款用于以贷养贷,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放贷的; (五)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 (六)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 (七)以诉讼方式催收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虚构、隐瞒借款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的; (八)非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为目的,阻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