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
释义 |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就会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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