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责任险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1、投保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投保人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即投保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单鉴字时,保险公司没提示投保人查阅条款,和特别约定,出险后,投保人负全部责任请问保险公司有什么责任? 保险人有下列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的义务;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以及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死亡怎么办?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死亡怎么办?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上投保人死亡怎么办,保险合同上投保人死亡怎么办? 保险合同投保人去世应该这样办:1、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原投保人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自办理;2、新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办理时,应提供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如果继承人死亡,必须提供死亡证明;3、如果不能提供死亡证明,别的继承人将共同声明,投保人变更,不接受原投保人的委托代理,只接受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业务,保全申请表、原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更换人员通知书、如有豁免,可能需要补缴保费、银行转账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是依据什么? 确认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的依据是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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