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协会成立要什么部门批准 |
释义 | 办理手续为申请登记。按照社团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成立的协会如果活动地域在整个行政区域内,应该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如果活动地域在某个区县地域内,可到相应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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