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更改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用 |
释义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议或诉讼进行调整。调整应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变更抚养费需另行起诉,法院应支持符合法定事由的申请。父母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议不成可诉请法院。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抚养子女,经时间后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法院应受理并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和子女需求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1、子女抚养费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双方协议调整,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调整。 2、抚养费的调整应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且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一)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二)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四)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结语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途径进行调整。调整应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变更子女抚养费需要另行起诉,法院将根据法定事由和父母的能力予以支持。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情况,法院将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和子女的实际需求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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