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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殖场征收土地占用税吗
释义
    请详细参照你区域的建养殖场是否按照设施农用地处理,如果按照设施农用地处理的话,那是需要到期复垦,不会涉及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城镇建设用地,而费农用地,复垦完成后还是耕地或原地类,故不需要缴纳这些税费。另外如果是工厂化生产养殖场,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你这些税都要缴纳。
    一、宅基地房屋评估标准
    1、成本逼近法,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流转,不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成分逼近法是指对当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有关税费、资金成本等各种成本进行测算。参考计算公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地取得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开发费(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开发程度需要的开发费)+利息(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息,计算基数为土地取得费与开发费)+利润(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润)+增值收益(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之后产生的增值)
    2、收益法,由于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可以出租,所以,可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在使用收益还原法时,应注意农村居住房地产的税费项目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不同,还原利率的取值也应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有区别。此外,因司法处置而拍卖宅基房时,可以剥离出宅基地价格。
    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已经覆盖到的区域,可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二、《土地使用权转换办法》有哪些规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三、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这样处理: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延伸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要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处理。(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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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3: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