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保证人可由何人来充当 |
释义 | 借款保证人可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来充当。同时,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借款合同保证人保证期多长 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期有多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借款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能否免责 借款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能免责。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借款展期后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展期后保证人仍承担原来的担保责任。因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在借据上签名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吗 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二、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三、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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