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成都北路 1067 号 卢湾 中山南一路 1125 号 黄浦 陆家浜路 88 号 闸北 天目中路 707 号二楼 长宁 茅台路 842 号 杨浦 政熙路 90 号 普陀 府村路 125 号 虹口 水电路 1888 号 闵行 漕宝路 1663 号 金桥 杨高中路 110 号 宝山 宝杨路 628 号 嘉定 嘉安路 2599 号 封浜 星华路 2260 号 金山 石化隆平路 179 号 朱泾 亭枫公路 4069 号 松江 松江镇乐都路 468 号 青浦 沪青平公路 5540 号 南汇 川南奉公路 6116 号 周浦 沪南公路 3301 号 芦潮港 老果公路 2202 号 奉贤 新航南公路 5950 号 奉城 南奉公路 218 号 高架道路支队 汶水东路 240 号 崇明 城桥镇三沙洪路 89 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