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猥亵女生案学校赔5万 |
释义 | 海淀区行知实验学校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利用师生谈话、辅导等机会多次猥亵班里的女学生,受害学生家长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本报8月19日、25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该校给付每名学生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 5名被害女生均是海淀区行知实验学校五年级学生,37岁的李某曾担任该年级班主任。法院调查显示,李某从2008年2月开始,趁上课、批改作业之机对女生进行猥亵,抚摸胸部、臀部等。但受害学生直到2008年6月才告诉家长,学生家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同年6月29日被捕。目前,李某已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判决认为,5女生属于未成年人,在行知学校接受教育、学习期间,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5女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教师李某的非法侵害,身心健康遭受巨大伤害。学校作为教学机构,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明知李某无教师资格却聘用其从事教学工作,并且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女生们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受害学生家长昨天通过代理律师史乃金表示,考虑到学校的实际状况,他们决定接受判决结果,不再上诉,但他们希望此案的发生,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环境的关注。 一、由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引发的问题 学生张某平时就与校外无业人员接触,并曾经因为与外来人员一起勒索本校学生,受到学校处分。一天,张某正在学校上课,校外无业人员朱某来到学校,将张某叫出教室,在教室外的走廊上,与张某口角后,将张某打伤。学校老师发现双方口角后动手打架等出面劝止,没有奏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事后,张某的监护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让外来无业人员朱某擅自进入学校,导致张某被打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在这里,学校确实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恶意外来者,故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从法律上讲,也即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其有过失行为,判定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朱某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由学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个“相应的”怎么去理解?是理解为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由此的补充责任,还是让学校在其过错行为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呢?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 从上述的案例来看,法院是按第一种理解去处理案件的,因第三人朱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就要承担补充责任,而这个补充责任却是侵权赔偿的全部责任,因为学校从朱某那里得不到追偿,实际上学校成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从案情来看,学校虽然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恶意外来者朱某,但是学校发现双方口角后动手打架等出面劝止,没有奏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还是尽了一定的义务,只是没有很好的尽到义务而已,但却让学校最后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对于这类的案件,是否应适用补充责任,该如何适用补充责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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