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负有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赔付,如果超出额度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赔偿,既然已经是一人一半的责任,那么赔偿范围在保险之内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之外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来赔偿,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上的全险只需要把相关赔偿的单据收集好找保险公司报销即可。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则受害人在获得足额赔偿后当然无权再向另一方当事人索赔,但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受害人当然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索赔。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