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纠正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司法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名称)。 (2)违法的单位、时间及案件。 (3)违法事实、法律根据及纠正意见。违法事实,包括有关单位在侦查活动中或审判活动中违法的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后果等。法律根据,指纠正违法的针对性条款(违反的条款和据以纠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或第112条第2款)。纠正意见,写纠正意见和建议,如要求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等。 (4)结尾。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检察院公章及有关附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