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故意不撤销保全,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原告在起诉并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后又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同意撤诉,应告知原告在申请撤诉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原告若提出有另案需起诉要求继续保全,应在三日内提交继续保全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院可顺延15日,原告需在15日内另行起诉并办理保全手续。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解除保全要求,也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继续保全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撤诉后还能保持财产保全吗 撤诉后,法院将会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是为取得胜诉判决后便于执行,但如果自行撤诉造成他人损失,需要赔偿由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一般指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