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法理依据 |
释义 | 量刑建议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发展、传承和演进,必定有其特定的背景,有其独特的可行性保障,下面笔者拟对此点进行论述。 设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可行性保障 1、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法理依据 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司法请求权和法律监督的提示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其目的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从而遏制犯罪,并以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为使命。在程序工具主义意义上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助权”,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准备和条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所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这就排除了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对法院审判权的“越权”侵蚀和分割的可能性。 2、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当前反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最大理由是,“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量刑建议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定罪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是定罪的结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的任务就是要向法庭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以此为基础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那么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应当对于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讲明自己的看法。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款规定,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启动,本身就是检察院对被告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评估,这是以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为前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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