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什么是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也即是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一人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一般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债务问题有着更为严格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在诉讼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而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对财账的管理并不规范,让其股东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十分困难。 怎么防范一人公司的风险 1、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而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相比较而言,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该项制度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公示,以保护与一人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利益。 3、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项制度能有效防止“皮包公司”的泛滥和社会资本虚增现象发生。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起到监督一人有限公司作用。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财务制度方面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较为严格。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规定可看出,对任意一人公司,都是假定它会滥用有限责任来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纠纷,由一人公司这一方负责举证自己没有滥用有限责任。这也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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