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清偿,但是债权转让没有 通知债务人 的,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