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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定义是什么
释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审查考虑因素包括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根据相关法条,有12种情形不需要继续羁押,如预备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等。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思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对此也予以规定。
    三、法条链接:明确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案件的需要可能会对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对其进行羁押。但是否真的有羁押的必要呢?这还需要作出相应的审查才行。而在有关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用羁押的情形,就包括预备犯、中止犯、过失犯罪等等情况。
    结语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审查考量因素包括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根据相关法条,共有12种情形不需要继续羁押,如预备犯、中止犯、过失犯罪等。在刑事案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确保是否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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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