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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
释义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内容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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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