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巨额的认定 |
释义 |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罪的数额认定: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 3、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诈骗数额计算。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贿赂、赠与等费用,应当计入金融诈骗犯罪数额。但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超过100人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超过500人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万元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事发前后返还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的资金,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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