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管理机制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体系,涉及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的组织结构,旨在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包括资本支配与平等、权力分立与制衡、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这些原则旨在降低代理成本,保证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最大化,并实现公司行为的理性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什么 公司治理结构,或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系统、公司治理机制,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具体来说,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比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够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二、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有哪些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这是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是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权利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在分权的基础上,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又形成了相互制衡的格局,在公司的各组织机构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相互制衡的组织系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平衡了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使独立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意志和利益得以形成,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公司的行为理性,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利或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负相应关系,其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强调兼顾公平意味着,首先要保证资本平等,其次要保证公司对内、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结语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体系,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组成。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需要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来管理和控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涉及激励、约束等多方面内容,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包括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这些原则保证股东的权益平等,实现公司行为的理性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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