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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什么机制
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概念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方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即所谓地方自治)的政权团体,与中央政府相对。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做为地方分权的体现,地方政府为分散于一国之内,个别存在的法人或行政主体,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与中央政府共同执行政治权力;于此涵义下,中央政府派驻各地方的政府机关,就算有特定管辖范围,亦不能称之为地方政府。在联邦制国家,由于联邦是由若干分子国(如美国的各州、德国的各邦)所组成,这些分子国具有准国家性质,其政府组织一般不称为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统一国家之中央政府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之概念表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有中央政府,才有地方政府;反之亦然。地方自治政府享有中央政府不能干预之地方特权,如财政权、治安权、教育权等。尤其是财政权,是保证地方自治政府得以正常运转之物质基础。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权大小决定其自治范围和程度,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财政便是中央控制地方最有力手段。而事实上,任何一个中央政府都必须控制地方政府,即使是高度地方自治亦然。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完全、绝对之地方自治政府。中央控制地方随着地方分权程度而变化,形成中央与地方不同关系结构
    组成机构
    1982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每届任期3年。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
    机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任务是采取措施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是整个国家行政组织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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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