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占位”疾病是否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方式?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疾险赔付的疾病必须符合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所患疾病属于“占位”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但是,如果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确诊了符合赔付条件的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给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实现的,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故意拖延履行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人不得变更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变更的,应当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4.《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法》第七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质量、保险期间或者其他有关事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填写保险申请书或者提供书面说明。 6.《保险法》第七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此前提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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