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其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患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获得给付。有些重疾险产品会存在“占位”疾病的情况,即某些疾病虽然被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但是不会给付给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这样的疾病是否可以选择特别的保额变更方式呢?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的事项,以及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应当依法予以确定;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理赔程序等条款;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必要证明文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承保的行为发生变化,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协商变更合同。 综上,被保险人在选择购买重疾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对“占位”疾病的约定进行详细的了解。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需要更高的保障额度,可以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变更合同。同时,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必要证明文件,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