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改造不合理如何投诉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小区改造是政府部门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目的在于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以此来看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有一些施工方在改造的过程中并不按照方案进行,造成老旧小区改造不合格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二、如果遇到改造不合格的情况群众是可以投诉的,一般老旧小区改造不合格可以去街道办事处去投诉,如果在此投诉不起作用,那么大家也可以去当地的质监局或者是规划局投诉。只要有证据我们就可以向相关的政府部门投诉,经过查实,相应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三、老旧小区改造不合格该去哪投诉,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会不一样,毕竟老旧小区改造有的并不都是市政府部门提出的,有的可能是所在地社区等领导提出的,如果大家实在是不知道向哪里投诉那么也可以选择直接拨打市长热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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