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门市工伤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
释义 | 工伤赔偿是指受到事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分析 1、工伤赔偿是指受到事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3、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拓展延伸 江门市工伤赔偿标准调整方案公布 根据最新发布的《江门市工伤赔偿标准调整方案》,江门市决定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调整。该方案的公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赔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调整后的标准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根据方案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将根据伤残程度、工龄、工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保赔偿金额能够真实反映受伤劳动者的损失。此次调整方案的公布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可靠的工伤赔偿制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江门市最新发布的《工伤赔偿标准调整方案》旨在提高工伤赔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标准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工龄、工资等因素,赔偿金额将真实反映受伤劳动者的损失。这一调整方案的公布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可靠的工伤赔偿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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