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债务能怎么处理
释义
    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需要认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一、无效婚姻可以要回转账流水吗
    具体要看情况来判定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丈夫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借钱算共同债务吗
    只要没有离婚,分居期间的债务仍然算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如果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属于个人。(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婚前夫妻双方都有信用卡离婚时谁能还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夫妻承担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4、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为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1 22: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