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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在户主不在的情况下离开户籍?
释义
    户口迁移需要携带户口簿,若无户口簿,可凭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明遗失,补办新户口簿后方可办理迁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由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则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和水上地区每户发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以主管人为户主,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
    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必须携带户口簿,如果没有户口簿,可以带身份证到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明原户口簿遗失,要求补办即可,户籍民警需要出具新的户口簿给当事人,然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结语
    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携带户口簿,若无户口簿可凭身份证到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声明遗失,并补办。户籍民警将提供新的户口簿后,可继续办理户口迁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则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和水上的户口发放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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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3: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