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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证明
释义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一、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审查的内容都有哪些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五)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二、收养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2、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4、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5、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三)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四)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综上所述,没有子女的人一般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而有子女的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在收养10周岁以上孩子的,应当征得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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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8: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