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储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仓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则支付报酬和其他费用。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仓储合同必须有对价。 法律分析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的法律要点及有效性评估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货物的保管、管理、交付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法律要点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合同成立应满足合同要素,包括合意、标的、价款等。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保管、管理、交付等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评估仓储合同的有效性需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等。有效的仓储合同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结语 仓储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支付报酬和其他费用。仓储合同的有效性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