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有何法律特征 |
释义 | 法律上仓储合同的特征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人和存货人;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只是暂时转移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转移所有权。 一、经济合同指的是什么 对经济合同的解释: 1、从内涵上看,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 2、从外延上看,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包、货物运输、供电、仓储、财产租赁、贷款、财产保险等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一种合同,是民事主体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3、经济合同按性质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供电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仓储合同生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仓储合同生效是从合同依法成立之日开始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仓储合同在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未办理审批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三、仓储管理期间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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