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叙述或证实其实际看到的事物的人。 2.正式出席(如对罪犯的处理或执行中的)作证的人。 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只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有关情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他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另有同名电影见证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