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评定伤残等级的同时,会对生活自理障碍作出评定,按照评定的生活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直至失去条件为止。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