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一、质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股权质押手续该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手续办理方法如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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