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四、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