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狗作为狗主人的财产,对狗有着管理义务。由于管理不慎,所饲养的动物如果给方孩子造成损害,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狗主人方有一个免责事由,如果孩子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方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在下面两种情形下,对方完全承担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第一,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比如没有栓狗链等。第二,该狗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3.据所述,本案中孩子被对方的孩子吓着,需要确定是否出现精神问题,方可以去医院检查治疗,如果存在损害,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没有损害,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