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章,对被逮捕的搏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基信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举措的监督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举措。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置情况通知坦森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举措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举措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