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审查类型如下: (1)检察院依职权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申请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3)建议审查。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 一、羁押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2、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