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2)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二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