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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骗购经适房入罪是个伪问题
释义
    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减免税费而建造的,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高收入者采取欺诈手段获得经适房,当然是挤占困难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严厉惩处。但骗购经适房入罪与否的问题既然涉及罪与非罪,那么它就应该是刑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的课题,而不是《住房保障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和所有其他专门法一样,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它只能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可能去讨论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以及量多少年刑之类的问题。
    有人依据各地经适房管理办法中骗购经适房者五年内取消申购资格的规定,认为这是骗购行为未能入罪的表现。稍有法理学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既然刑法之外的法律都不具备讨论罪与非罪的资格,那么作为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经适房管理办法就更加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由一个经适房管理办法去规定什么是犯罪,这才是一个笑话。当然,在现实中骗购经适房者很少有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这不是立法的问题,而只能说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案件移交渠道不畅通,以及司法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都是造成眼下局面的重要原因。
    《住房保障法》的起草者之所以重提骗购经适房入罪的话题,其意图在于强调由此提高骗购行为的违法成本。事实上,提高违法成本的最有效办法是加大执法力度,使所有违法行为都受到法律所规定的惩治,而不是单靠语言上的吓唬。而且,这种惩治也决不是单独对骗购者而言,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尤其是掌握着权力的腐败者。实践证明,富人能够冒充穷人购得经适房,往往不是他们的骗术如何高明,而是相关的审批者、监管者在暗中帮忙的缘故。武汉经适房六连号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打击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不仅要以诈骗罪来追究骗购者,而且要以渎职罪、受贿罪等罪名来追究和惩办其中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算是真正全面提高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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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