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宝鸡市劳动仲裁院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庭制度,组织调解、处理市属以上企业和外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及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常的信访接待等职能,同时负责我市辖区内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工作,以及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督察工作。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