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什么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一、为什么要对自然人的声音进行保护 第一,定位了声音的人格属性。一个人的可识别性,不仅在于外形,也在于其声音。声音的响度、音调、音色都具有主体差异性。理论上认为,声音和肖像标识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声音的标识性与肖像相似,都是主要通过人所特有的感知、记忆、联想等思想活动来实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视觉器官感知而后者是通过听觉器官感知。 第二,肯定了声音也具有商业价值。类似于肖像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声音也可以通过录制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相类似的使用价值。在本案中,一些著名演员的声音都为公众熟悉,甚至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声优、视频博主的声音也逐渐为公众知悉,逐渐成为一种独特标识。这些声音都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二、如何对自然人声音进行保护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声音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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