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⑵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⑶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 ⑷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 ⑸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一、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二、最新工程居间合同多少收费标准受法律保护 工程居间合同多少收费标准受法律保护,国家并未有法条对居间合同收费标准进行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居间合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当事人是可以拒绝。 工程居间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专门的一个概念,但是根据居间合同可以知道,工程居间合同就是承揽工程的承包方和能够提供商业机会的居间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一方违约后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首先写明标题居间合同,其次写明合同编号、委托人和居间人的信息等,以及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等,最后,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写明协议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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