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实际用工是否合法? |
释义 | 劳动合同关系建立于实际用工之日,故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否早于实际用工并没有影响。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不一致的,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以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为准,劳动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新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临时的工作,通常都是三个月以上的期限。 根据08年新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若新员工是08年后进来的,你单位第三次签订10年期劳动合同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一年一年的签订对单位更不合算,就等于第三年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员工来讲是无所谓的,若需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 在劳动市场,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实际用工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职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用工唱过一个月之后,还未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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