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这里的金额应该按累计金额计算。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