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与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不一致在实践中是时有发生的。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是因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需要所致,HR会有目的性地填写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内容,以便于日后的安排和调整。另一方面就是因HR也不清楚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专业名称,故填写的工作岗位与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填写都是较为含糊的、概要的和随意的,HR一般不会深究员工所从事岗位的专业术语名称,但一般不会离谱到跨类别填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