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近年来在国内的发展呈现出历史罕见的加速态势,不仅表现出规模持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增加,也具有当事方构成愈发复杂、多元的特点。作为历史悠久的基层资金活动重要组成形式,民间借贷既有不少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消极影响。尤其是在经济市场化发展现状下,民间借贷在法律层面出现的问题愈发突出,比如专门法缺失、核心要素有待明晰等。因此,新时期规范民间借贷、防范法律风险不仅需要尽快出台专门法,提高法律监管针对性、有效性,也需要明确核心要素,以及在法律层面提升民间借贷利率的科学性、合理性。 虽然民间借贷在现实中呈现出日益活跃的客观状态,但在司法监管层面,专门针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缺失问题。现有涉及民间借贷法律条款的内容往往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但具有高度针对性、专门性的法律却是空白。而分散化的存在不仅造成涉及民间借贷的司法监管文件、内容数量不足,且极易因为缺少系统性和全局性而产生矛盾冲突问题。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涉及民间借贷利率的部分提出“地方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掌握,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