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伤害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
释义 | 都可以。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以提起自诉。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一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2、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最终做出不予追究决定的。 一、刑事自诉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一)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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