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期待利益的特点 |
释义 | 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未来性。可期待利益是一种基于现行签订的合同而得出的将来的合理预期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圆满、完全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可期待利益将来能否实现,转化为既得利益,这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势;其二,依赖于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以及附随义务。 一、可期待利益损失能否支持 合同中可期待利益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在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要不断完善各种必要的法律制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秩序。期待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期待实现的财产权益,理应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4、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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