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不同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2、审理和裁判方法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3、诉讼的特征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