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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工作地点
释义
    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所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报酬一样,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对工作地点的变更,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如果明确表示不愿意,公司因此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解释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
    (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
    (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就是所包括的关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对工作地点的认定是必须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时,就需要明确说明工作地点,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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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55:20